ST东海洋: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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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半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  被保荐公司简称:ST东海洋(002086)
     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袁鸿飞                联系电话:010-59355459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福涛                联系电话:010-59355472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朱福涛、郑东亮、郭猛、夏秀相、彭程、蒋浩、李小乔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8年12月1日-2019年6月30日
     现场检查时间:2019年8月13日-2019年11月15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
                                                                        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
     1)获取并查阅了《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三会会议资料等;
     2)访谈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了解了公司治理的情况;
     3)查阅公司在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内容等。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是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否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   是
     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是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否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   是
     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                不适
     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用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否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是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
     1)获取并查阅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报告、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
     2)访谈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了解了内部控制的情况等。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是
     门(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不适
     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          否
     用)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是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是
     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是
     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是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   是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   是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是
     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  是
     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
     1)获取并查阅了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告;
     2)获取并查阅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章用印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
     3)访谈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等。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否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否
                                                               无法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发表
                                                               明确
                                                               意见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否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          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不适
                                                                        用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
     1)获取并查阅了公司章程、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关联方
     交易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报告等;
     2)获取并查阅了公司的公告文件和监管部门的函件;
     3)访谈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等。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是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否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否
     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否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否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否
     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否
     债务等情形
                                                               无 法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发 表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明 确
                                                               意见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查阅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要求公司及相关银行提供所有(包括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台
     账等;
     4)查阅公司定期报告,现场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
     5)访谈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是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否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          否
     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          否
     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不适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                 用
     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
     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          否
     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否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
     1)获取并查阅了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每季度报告等资料;
     2)访谈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了解了公司的业绩情况等。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是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是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是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
     1)获取并查阅了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告中披露的承诺履行情况;
     2)登陆深交所网站查询公司的相关承诺和履行情况;
     3)访谈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了解了承诺履行情况等。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否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否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
     1)获取并查阅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
     2)访谈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环境情况等。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是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不适
                                                                        用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否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          否
     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否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          否
     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一)公司治理
         1.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未得到有效执行。
         1.5公司董监高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
     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1.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未独立。
    
    公司存在的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会”)2019年9月向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公司”或“上市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公司存在未披露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划转事项。
    
    (1)东方海洋通过关联方或者第三方将资金转至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使用或者代东方海洋集团偿付相关债务等方式与东方海洋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18年度,东方海洋累计向东方海洋集团等关联方转出资金117,466.43万元,东方海洋集团等关联方累计转回资金35,865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余额为81,601.43万元。
    
    (2)东方海洋因融资租赁业务与东方海洋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划转。2017年9月26日、10月18日,东方海洋分别与深圳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安)、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安)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自有设备向深圳中安、安徽中安融入资金5,000万元、4,000万元。2017年9月29日、10月25日,深圳中安、安徽中安分别将上述融资租赁款转至东方海洋。同日,东方海洋扣除保证金后将8,550万元通过关联方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转至东方海洋集团。上述融资租赁业务的咨询费、每期租金及利息均由东方海洋集团实际承担。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为3,925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划转事项未按照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履行相应程序,公司董监高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相应职责,公司资产、财务等方面未保持独立。
    
    (二)内部控制
    
    2.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不合规。
    
    公司存在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王全宁担任主任委员,成员为董事兼副总经理战淑萍和独立董事张荣庆。
    
    因到退休年龄,战淑萍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公司2019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9年5月22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该事项。
    
    2019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更迭的议案》,鉴于公司董事已变更,同意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进行同步更迭,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更迭后审计委员会成员如下:由 3 名董事组成,由独立董事王全宁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成员为董事兼副总经理车志远和独立董事张荣庆。
    
    综上所述,自公司董事战淑萍女士辞去公司董事生效之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人员少于 3 人,不符合《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
    
    3.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3.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不完整。
    
    3.4公司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3.5公司存在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不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存在的问题:
    
    2018年12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了《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90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2019年1月15日,深交所下发了《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2019年5月5日,公司收到了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19]27号),在经过深交所的问询、关注和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后,发现报告期内,公司未披露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划转和非经营性票据往来事项,且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部分资金往来未按规定计提利息收入并记账,导致2018年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以上事项均在2019年9月27日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号)进行了认定,故而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内容不完整,公司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存在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不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的情况。
    
    3.3 保荐机构无法对“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存在的问题:
    
    根据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公告的《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在华夏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账户(账号为 12657000000716337)被冻结,2019 年 6 月 7 日,该账户被法院扣划2,720,000.00元,保荐机构已经要求东方海洋详细说明本次专户扣划情况,并尽快提供相应的材料,但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东方海洋及相关银行未提供本次专户扣划涉及的交易、借款或担保合同和判决书、裁判书、法院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因此保荐机构无法对“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发表明确意见。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4.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不合规且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4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
    
    4.5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4.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不合规且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7被担保方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公司存在的问题:
    
    根据东方海洋对问询函和关注函的回复,公司资金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截至2019年1月21日,实际被控股股东占用的资金发生额为人民币 1,141,914,346.00 元,已偿还 323,300,000.00 元,资金占用余额为818,614,346.00元(不含资金占用费),其中涉及募集资金账户292,500,000.00元。控股股东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或关联方,以网银、支票等形式对资金进行非经营性占用。
    
    证监会2019年9月向东方海洋下发《决定书》。根据《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2016年至2018年,东方海洋对其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部分资金往来未按规定计提利息收入并记账,导致2016年度报告、2017半年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半年度报告、2018年度报告分别少计其他应收款、利息收入125.27万元、91.4万元、196.3万元、428.53万元、13.25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不合规且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不合规且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被担保方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4.8保荐机构无法对“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存在的问题: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获取了关于公司担保事项的部分资料如公司与宫建栋的(2018)鲁06民初548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深圳市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2018)鲁06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刘建新的(2018)鲁0613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但鉴于公司涉及民间担保事项,保荐机构通过公开渠道无法核实和确定所获取资料的完整性,故而保荐机构无法对“被担保债务到期后继续提供担保,未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发表明确意见。
    
    (五)募集资金使用
    
    5.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未有效执行。
    
    5.3募集资金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公司存在的问题:
    
    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公司承诺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东方海洋精准医疗科技园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根据东方海洋对问询函和关注函的回复,公司资金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截至2019年1月21日,实际被控股股东占用的资金发生额为人民币 1,141,914,346.00 元,已偿还 323,300,000.00 元,资金占用余额为818,614,346.00元(不含资金占用费),其中涉及募集资金账户292,500,000.00元。控股股东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或关联方,以网银、支票等形式对资金进行非经营性占用。
    
    综上所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未有效执行,募集资金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5.4公司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公司存在的问题: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挪用募集资金 16,890,000.00 元。其中,11,390,000.00 元募集资金通过第三方公司被转移至质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艾维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上述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剩余5,500,000.00元募集资金仍被第三方公司截留,未归还公司。上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综上所述,公司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5.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不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与招股说明书等不相符。
    
    公司存在的问题:
    
    根据《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8-047),截至2019年6月30日,募投项目投入进度为24.30%,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准医疗科技园一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显示的募投项目进度不符。因此,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不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与招股说明书等不相符。
    
    5.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存在重大风险。
    
    公司存在的问题:
    
    截至2019年6月30日,募投项目投入进度未达预期,且占用的募集资金尚未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导致募集资金无法正常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因此,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存在重大风险。
    
    (六)业绩情况
    
    6.1公司存在业绩大幅波动的情况。
    
    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和2019年半年度报告等,2018年度、2019年半年度业绩大幅波动的原因如下:
    
    根据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从2017年度盈利1.24亿元降低到了2018年度-7.88亿元,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主要系美国Avioq公司2018年度的业绩承诺未能实现、公司部分应收账款未能按期收回等,导致公司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4.23亿元,对相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01亿元,对诉讼或有赔偿计提支出1.5亿元。
    
    根据公司披露的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从 2018年上半年的8,006.37万元降低到了2019年上半年的3,440.09万元,降低了57.03%,降低的主要系美国Avioq公司2018年上半年确认专利技术转让收入598.58万美元(约4,000万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7.1公司未完全履行相关承诺。
    
    7.2公司股东未完全履行相关承诺。
    
    公司存在的问题:
    
    2017年5月11日,东方海洋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车轼出具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承诺“(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等事项。
    
    2017年5月11日,东方海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承诺“(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等事项。
    
    根据东方海洋对问询函和关注函的回复,公司资金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截至2019年1月21日,实际被控股股东占用的资金发生额为人民币 1,141,914,346.00 元,已偿还 323,300,000.00 元,资金占用余额为818,614,346.00元(不含资金占用费),其中涉及募集资金账户292,500,000.00元。该情形违反了2017年5月11日东方海洋控股股东东方海洋集团、实际控制人车轼出具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承诺“(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等事项。另2018年公司存在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且截至2018年12月31日,仍有5,500,000.00元募集资金被第三方公司截留,未归还公司,该情形违反了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承诺。
    
    综上所述,公司存在公司和公司股东未完全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形。
    
    (八)其他重要事项
    
    8.3大额资金往来存在未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的情况。
    
    8.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8.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未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公司存在的问题:
    
    根据东方海洋对问询函和关注函的回复,公司资金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截至2019年1月21日,实际被控股股东占用的资金发生额为人民币 1,141,914,346.00 元,已偿还 323,300,000.00 元,资金占用余额为818,614,346.00元(不含资金占用费),其中涉及募集资金账户292,500,000.00元。控股股东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或关联方,以网银、支票等形式对资金进行非经营性占用。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天运[2019]审字第90922号《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披露,公司对收购北儿医院(烟台)有限公司及AvioqInc公司形成的商誉495.94万元、42,339.61万元全额计提减值,且由于AvioqInc公司未能实现业绩承诺,需补偿公司约9,332.16万元。根据《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8-047),截至2019年6月30日,募投项目投入进度为24.30%,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准医疗科技园一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显示的募投项目进度不符。
    
    2018年12月17日-2019年1月7日,保荐机构在对东方海洋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中,发现东方海洋在华夏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存储账户(账号:12657000000716337 )和在兴业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存储账户(账号:378010100100534502)均被冻结,保荐机构在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中提请东方海洋尽快制定对本次专户冻结的后续处理计划,消除产生冻结的情形,尽快恢复募集资金账户的正常使用,但截至2019年6月30日,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仍处于冻结状态。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存在部分大额资金往来不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的情况、重大投资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的情况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未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等情形。
    
    8.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公司存在的问题:
    
    医疗器械行业景气度与政策环境具有较高的相关性,易受到医疗卫生政策的影响。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部分省份或地区招标降价、分级诊疗、医联体、阳光采购、两票制等一系列政策出台,医疗器械行业面临一定的降价压力及趋势,体外诊断行业小规模企业与新进入者所面临的竞争局面更加剧烈复杂,整体规模效益差。
    
    体外诊断产品在国内属于新兴的生物制品,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监管层面和市场层面对体外诊断产品的要求在不断提高,管理越来越严格。
    
    公司精准医疗科技园一期项目储备的多项研发产品在市场上已有部分产品的同类竞品先于公司取得产品批文或实验对比数据结果优于公司产品,且公司作为体外诊断行业的新进入者,在人才与技术的积累上较竞争对手相比存在一定差距。
    
    综上所述,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保荐机构已采取的持续督导措施和进一步的整改计划:
    
    1、保荐机构已经采取现场培训、现场谈话、电话通知、微信沟通、发送电子邮件、寄送书面告知函等方式,对东方海洋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开展了以下工作:
    
    (1)对于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事项,要及时、完整、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提请东方海洋详细说明募集资金专户冻结及扣划情况,并尽快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院通知材料、银行通知材料、募集资金专户冻结和扣划涉及的交易、借款或担保合同等事项;提请东方海洋尽快制定对募集资金专户冻结及扣划事项的后续处理计划,尽快恢复募集资金账户的正常使用;
    
    (3)提请东方海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协议及文件的要求,切实推进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不得违规占用;
    
    (4)提请公司及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内容,不得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东方海洋资金的情形,不得发生东方海洋未经审议程序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等情形;
    
    (5)提请东方海洋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严格履行相应承诺,提请东方海洋督促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相应承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2、就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保荐机构会持续关注公司的后续处
    
    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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