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8月20日和2019年11月21日在《证券时报》及
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深圳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14点30分,地点在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37号
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台。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19年12月6日的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15:00至2019年12月6日15:00。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66,562,144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632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股份154,270,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8.5600 %;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2,29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3.0722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
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
了表决:
1、《关于选举顾秦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166,560,144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8 %;2,000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2 %;0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11,145,790,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1 %;2,000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79 %;0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166,560,144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8 %;2,000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2 %;0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11,145,790,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1 %;2,000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79 %;0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二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李国兴
陈 瑶
负责人: 汤 敏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都街72号宏海大厦19楼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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