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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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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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上
午 9:30-11:30 及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15:00至
2019年12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9年12月6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桃乌公路东侧194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人,所持股份总数161,002,768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655%,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0人,所持股份总数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人,所持股份总数161,002,768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7655%。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0人,所持股份总数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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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1,002,7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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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朱强
卢剑
时间: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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