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列入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郑强先生、徐长进先生、杨好伟先生曾于2019年12月6日前六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郑强先生50万股限制性股票、徐长进先生25万股限制性股票、杨好伟先生70 万股限制性股票。除郑强先生、徐长进先生、杨好伟先生暂缓授予外,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不存在其他差异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2019年12月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3名激励对象授予795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暂缓授予郑强先生50万股限制性股票、徐长进先生25万股限制性股票、杨好伟先生7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海安诺其集团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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