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于2019年12月6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的表决。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东大酒店”)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由闽东大酒店各股东按股比向闽东大酒店提供2300万元借款,其中本公司按股比60.72%提供借款1396.56万元,利率按银行贷款同期LPR利率,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该事项已经董事会全体董事审议通过,本次财务资助不涉及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
胡建华、刘宁、郑守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