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 公司本次与深圳市弘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杭州网营物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旨在充分发挥和利用合伙企业各方的优势和资源,积极寻找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拓展和完善公司的投资渠道和业务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上述合作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3. 我们同意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崔忠付、张阜生、夏新平、西小虹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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