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19年12月0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19年12月0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19年12月06日,以11.45元/股的价格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4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淼洪 潘惠强 潘增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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