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文件,对该议案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承接关联方装修项目,为爱涛文化主营业务,关联交易价格参考南京同行业同质项目水平确定,并经第三方机构审核,交易价格公允。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营收比例较小,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亦不存在公司及爱涛文化依赖该类关联交易的情形。
我们同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本事项,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蒋建华
包文兵
王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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