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拟转让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认真审阅了会议资料后,就公司拟转让控股子公司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电子”)部分股权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股转是基于公司的整体战略和经营需要、能够保障公司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增加公司现金储备,本次股转的定价依据以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经协议各方公平协商确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本次股转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转让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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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云 刘丹萍 迟梁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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