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议会议材料后,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事项以及收取相关的审计费用,并将有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提名人的提名资格、提名方式以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指导意见》中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新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同意提名殷福华先生、唐艳女士、姚玮先生、殷姿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徐作骏先生、承军先生、李专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江化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穆 炯__________________ 刘 印_______ ___________
徐作骏________________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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