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处置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青海华鼎”)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由提案人深圳市创东方富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提案的《关于处置子公司股权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对公司处置子公司股权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经审核,截至目前股东深圳市创东方富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3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3%,符合提案的主体资格。
二、经过近几年公司的不断努力经营,公司新型产业(大健康、节能环保等产业)出现持续亏损,累计亏损1.3亿余元,严重资不抵债。由于新型产业(大健康、节能环保等产业)投入资金巨大,需要的其他资源较多,以青海华鼎目前的经营情况及经济实力,无力继续发展公司新型产业(大健康、节能环保等产业)。
本次提案《关于处置公司子公司股权的议案》中所涉及处置的全资子公司千医百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业绩连续亏损,无存续价值,此次处置将减少亏损,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同意提请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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