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并就相关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依据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经济环境和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林敬伟、陈大鹏、杜云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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