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绍兴汀光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绍兴汀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汀光房地产”)为公司持有49.5%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绍兴汀光房地产以其持有的土地提供抵押,上海汀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绍兴汀光房地产99%股权提供质押,公司对绍兴汀光房地产该笔融资提供5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为绍兴汀光房地产提供14.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绍兴汀光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绍兴汀光房地产提供担保。
特此意见。独立董事签字:
陆肖马、刘敬东、陈汉文、刘持金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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