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所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我们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永泽、戴大双、杨波、张树贤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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