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部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郑海英女士的简历等资料,郑海英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独立性,具备履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的能力和条件。公司本次补选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将郑海英女士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转让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杭州丽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鑫悦置业有限公司和杭州碧锦置业有限公司目前项目开发进展顺利,经营稳定,具备资金偿还能力,公司为其继续提供担保有利于上述公司稳定经营、以及相关股权及债权交易的顺利进行,且相关股权及债权交易的受让方同意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对外担保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彩堂、胡凤滨、王旭辉、田益明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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