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与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玛西普医学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拟与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开展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加快公司资金回笼,提高资金周转速度,降低应收账款风险,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市场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卢军 刘霄仑 唐功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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