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发《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与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玛西普医学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拟与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开展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助于缩短公司应收账款的回笼时间,提高资金周转速度,降低应收账款风险,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且保理业务融资成本由应收账款债务人承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卢军 刘霄仑 唐功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