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8 证券简称:同益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9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15:00至2019年12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12区新湖路99号壹方中心北区三期A塔10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华青翠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长邵羽南先生因出差,不能出席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和要求,由副董事长华青翠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情况:
(1)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03,773,4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43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03,773,4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43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880,1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5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880,1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5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改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773,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0,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议案2.00 《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773,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0,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韦佩律师、张之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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