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森制药: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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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86号汇商大厦15层 邮编:200135
    
    电话:(021)50430980 传真:021-50432907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2019-01-05-03
    
    致: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网站等指定媒体发布《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15:00至2019年12月6日15:00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7,077,29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435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46,692,4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3394%。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5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8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5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以特别决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347,077,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8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石百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振涛 孙洪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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