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可以满足公司 2019 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3、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
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麦志荣 纪建斌 杨 格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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