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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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本所律师受指派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出席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1月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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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6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19楼1号会议室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5日下午15时至2019年12月6日下午15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201,621,91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0.634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票3,939,35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847%。
经验证,通过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全部监事;
(3)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
(4)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共九项,分别为《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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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
措施、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
规划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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