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思创医惠”)《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内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入金额。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内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同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8,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暂时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8,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51,540.28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实施“物联网智慧医疗溯源管理项目”及“医疗大数据应用研发中心”,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促进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1,540.28万元向医惠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建设。
独立董事:蔡在法 张立民 严义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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