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因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而相应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对3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0.4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
陈环 程银春 吴建青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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