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杜烈康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杜烈康先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本次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股东权益,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通过对陈敬先生的任职资格及工作能力进行认真审核,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良好,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工作;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我们同意聘任陈敬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沈梦晖、程惠芳、倪宣明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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