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为参股子公司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1、关于为参股子公司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对相关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我们认为被质押担保对象是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以持股比例为限为贵州特车提供质押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质押担保暨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质押担保暨关联交易主要用于参股子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参股子公司长效、有序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晓、胡晓明、吴长顺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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