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讨论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三门峡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猛狮”)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为三门峡猛狮提供担保,有利于推进5GWh高端锂电池生产项目的建设,促进三门峡猛狮及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三门峡猛狮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本次对外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债权抵偿债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债权转让以抵偿债务,有利于加速公司应收账款回笼,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推动公司业务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债权抵偿债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晏帆、张歆、秦永军
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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