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事
前认可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相关资料后,基于客观、公正、审慎的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信用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属于关联担保,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唐风杰、杜心强应回避表决,同时该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2、能充分利用银行信用进行融资,解决流动资金需求,积极开展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关联担保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王竹泉 王蕊 徐胜锐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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