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汪 明 马元驹 郭晓川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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