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峰股份”或“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1、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9名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确认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并认为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是合法、有效的;
3、同意公司为9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的相关手续,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82,450股,占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25%,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12月12日。(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出席会议监事(签字):
潘 杰 王静艳 刘 琦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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