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含各部门、事业部)及各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承办或者参与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审计业务,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监督、评价、建议、服务等职能。
第五条 所属企业应当依照本制度制定本企业内部审计制度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保障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由党委书记、董事长直接管理,根据情况,党委书记、董事长可委托一名企业领导协助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所属企业可结合实际,按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信息知悉、资料收集、审计调查、纠正处理等权限,企业相关部门、人员应予以配合支持。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 公司设审计与合规部,在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接受公司党委、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审计与合规部应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总结和创新,为公司及所属企业实现管理最优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二条 审计与合规部帮助所属企业成立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其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逐步建立形成覆盖全级次公司范围的内部审计监督网络体系,并共享内部审计资源,提高内部审计效率。
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队伍的建设、管理及评价由公司审计与合规部拟定管理办法,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规模、管控难度、改革发展等实际情况,设置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置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
尚不具备条件设置独立内部审计部门的,可设置内部审计机制,但不得与财务、经营(采购或销售)部门合署办公,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或指定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有效开展。
原则上集团性子公司、各省级平台公司、管理实体企业的事业部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成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或设置内部审计机制,配置专业人员。
未设置独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机制的,由设置独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机制的上级企业统一负责其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公司审计与合规部应配备涵盖财务审计、法律、金融、工程造价、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人才。审计与合规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十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报复打击。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企业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二)根据内部审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工作;
(三)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并接受对内部审计质量的外部评估;
(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所属企业重大事项、重点环节开展专项审计、管理审计或其他审计事项;
(十)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等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评价审计;
(十一)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牵头组织实施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投资并购、重组、增减资、改制、清算等审计事项;
(十四)协助督促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主要审计项目、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
(十五)对公司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六)配合有关外部单位、中介机构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审计工作;
(十七)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经营管理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当将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公司审计与合规部备案。
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向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责任主体。
(一)重药控股:
负责组织或实施本级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审计、内部控制评价等事项;
负责公司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单位实施的除外),以及所属企业高管兼任其下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负责经公司决策(或批准)或出台规范制度划定为公司牵头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含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程项目后评价审计等审计事项(属上级单位审计范围的除外);
负责经公司决策(或批准)的投资并购、重组、增减资、改制、清算等审计事项;
负责审理所属企业上报的并购、重组、改制和清算等审计事项;
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及所属企业重大事项、重点环节的专项审计、管理审计或其他审计事项。
(二)所属企业:
负责组织或实施本级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审计、内部控制评价等事项;
负责除公司组织实施以外的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负责除公司组织实施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含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程项目后评价审计;
负责组织实施除公司组织实施以外的并购、重组、改制和清算等审计事项,审理下属企业上报的并购、重组、改制和清算等审计事项;
负责组织开展其他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与合规部将依照本制度拟订涵盖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以下内部审计规范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一)投资后评价管理办法;
(二)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三)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四)内部控制审计办法。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年度审计计划应征求企业经理层和职能部门意见,报经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应取得分管领导审计项目授权。其中对所属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营业绩审计、重要专项审计、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等事项由董事长授权同意。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在调查了解审计事项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审计的,经董事长批准后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程序,采取科学方法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意见一并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审计与合规部组织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其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审稿须报党委会审批;涉及项目投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审计报告送审稿,报党委会审议、总裁办公会审定,贯彻落实党委会意见,研究安排相关问题的整改事宜。审计与合规部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完成的审计报告应根据相关监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公司规定报送相应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查审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建立审计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情况连同证明材料书面报送至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报告涉及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可实施后续审计。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审计与合规部组织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其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移交组织与人力资源部,涉及项目投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审计报告移交投资部门。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及时对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 经董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外聘中介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七条 建立公司审计人员抽调工作机制,不外聘中介机构的内部审计项目可组织、抽调公司及所属企业审计、财务、工程、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人员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被抽调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除特殊原因外不得拒绝抽调人员参加公司统一安排的审计工作任务。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审计业务质量,定期实施审计质量自我评估,并接受上级单位对内部审计业务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即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外部审计的相互协调和沟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经济责任审计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本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或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经相关研究后,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年度考核、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将依照情节轻重,建议公司或所属企业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
(四)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五)拒不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
(六)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举报人;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公司和所属企业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于企业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的情况,除按规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财务工作责任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企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内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与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与合规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经营管理等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6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