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9-075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法院裁定批准光伏装备融资租赁客户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1月21日,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鲁05破28-55号、[2019]鲁05破1-29号)和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发来的《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根据《公告》及《重整计划(草案)》,包括公司光伏装备融资租赁客户山东大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海新能源”)在内的山东大海集团等五十七家企业已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获法院受理,法院裁定五十七家公司合并处理,指定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并将于2019年11月25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等事项,并要求普通债权人须于2019年11月25日前对《重整计划(草案)》提出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进行选择确认。
2019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光伏装备融资租赁客户破产重整偿债方案的议案》。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对公司申报的并经管理人认定的2,632.06万元普通债权超过10万元的债权部分,同意按《重整计划(草案)》提出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二的方式处理(现金清偿+未获现金清偿部分36%选择信托计划)。即:债权本金中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按照100%的清偿率一次性现金清偿,清偿时间与普通债权主债权本金超过10万元的债权部分一致;普通债权本金中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主债权本金金额10%的比例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清偿;未获清偿部分按照36%的比例选择信托计划Ⅰ,实质通过以资抵债方式实现债权的综合受偿,其余未获清偿部分的债权,债务人不再清偿。
上述事项详见刊登于2019年11月26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9-072的公司公告。
2019年12月6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鲁05破28-55号、[2019]鲁05破1-29号之三),上述《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现将该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3日,大海集团等五十七家公司管理人以《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为由,请求本院批准《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
本院查明,重整期间,管理人制作了《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包括资产情况、负债情况、偿债能力分析、重整模式、清偿方案、偿债资金来源、出资人权益调整、资产整合及处置方案、经营方案以及重整计划表决与批准、执行及期限、执行监督等内容。
2019年11月25日,大海集团等五十七家公司管理人将上述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按照债权类别分出资人组、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分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并均获通过。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日,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大海集团等五十七家公司管理人在兼顾各类债权人利益保障和企业挽救的基础上,依法制作《山东大海集团等五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程序合法,且各表决组的表决结果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重整计划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大海集团等五十七家公司管理人申请批准《山东大海集团等五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
2、终止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的重整程序。
裁定自2019年12月4日起生效。
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情况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1、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鲁05破28-55号、[2019]鲁05破1-29号之三)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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