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规定,
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影响。本次注销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公司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事项。
二、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2018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授予的254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根据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三、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2018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授予的84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根据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尤 完(签名)
廖良汉(签名)
郭新平(签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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