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二期)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合理地共同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回购方案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具备必要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回购方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刘力、高立、张锦慧
日期:2019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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