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磊磊律师、王军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所涉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19 年 11 月 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已于2019 年 11 月 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参加人员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等内容。
4、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星期四)下午14:45时在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大厦A座30层大会议室按通知的内容与要求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晖先生主持,并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完成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股东身份证明、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共 5 人,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7,427,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953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84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42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香河东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70%股权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34,26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17,4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磊磊 律师
(签名)
王 军 律师
(签名)
二〇一九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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