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河化: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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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法(律南意宁见)书事务所
    
    关于20广12西年河第池五化次工临股时份股有东限大公会司的
    
    2019年第三次临时法股律东意大见会书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9)第543-3号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20份12有年限公第司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法西律河意池见化工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高红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2019年1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19年12月5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法滩大律厦意28见楼书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施
    
    伟光先生主持;通过20深1圳2证年券第交五易次所交临易时系股统进东行大网会络的投票的时间为:
    
    2019年12月5日9:30-11:3法0,律13:意00见-15书: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4日15:00至2019年12
    
    月5日15:00期间20的1任2意年时第间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法集律、召意开见是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4,493,58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2.3362%。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19年11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62,4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041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法及律《意公司见章书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20会12的表年决第程五序次、表临决时结股果东大会的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法与律网意络投见票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20,1并2当年场第公五布了次现临场时表决股结东果大;会本次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法司律向意公司见提书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1.00 《关于聘请2019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397,4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7%;反对15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243%;反对1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7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法召律开程意序见符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2《01公2司年章第程》五的次规临定,时召股集东人和大出会席的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20务1所2年第五次临承办时律股师东:大李长会嘉的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朱继斌 高 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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