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本次董事会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执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大信事务所为公司2019审计机构,聘用期一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参照有关规定确定其2019年度的报酬,报酬区间为120万元至140万元人民币。
独立董事:
徐波 顾宇倩 钟瑞庆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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