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合规。
2、经认真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变更公司总裁为陈曦先生、聘任王晶女士为公司副总裁,聘任王晶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黄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独立董事:洪连鸿、陈康幼、杨张欢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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