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作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八届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冯育升 陈水挟
李晓东 郑子彬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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