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等事项。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正常履行董事会换届程序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孙山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王嘉盛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赵利军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前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聘任合法有效。
二、关于变更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此次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未来对审计业务的需求对2019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进行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先沟通并征得了瑞华的理解与支持。
拟聘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专业的团队、多元化高质量的服务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影响,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服务所需专业资质和相关要求。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变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项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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