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关于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拟聘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质,具备专业的团队、多元化高质量的服务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影响,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服务所需专业资质和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对2019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与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依次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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