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对本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
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做出的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李非、黄勇、李双海
2019年12月5日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与会独立董事签署:
李 非 黄 勇 李 双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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