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圣:关于收到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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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天圣 公告编号:2019-081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于 2019年12月5日收到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变更起诉决定书》(渝检一分院刑变诉【2019】1号)(以下简称“变更起诉决定书”),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一分检”)起诉书记载,被告单位天圣制药、被告人刘群及被告人李洪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重庆一分检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9】52号起诉书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公司及相关人员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
    
    后重庆一分检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单位天圣制药、被告人刘群、李洪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律适用发生变化。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对渝检一分院刑诉【2019】52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认定被告单位天圣制药、被告人刘群、李洪实施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性质的法律适用发生变化,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渝检一分院刑诉【2019】52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以上变更起诉决定书,公司、刘群、李洪已不存在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判决结果以最终法律文书为准。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该案审理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在上述指定媒体上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变更起诉决定书》(渝检一分院刑变诉【2019】1号)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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