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中山市嘉信化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中山市嘉信化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有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进一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更好的支持公司主业的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本次股权出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出售中山市嘉信化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全资
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万解秋 董惠良 杨靖超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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