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关于总经理的推选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经审阅上述人员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进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经了解,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综合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刘志刚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 玲 王寿群 方志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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