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深法意字[2019]第120号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五层 518000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19]第120号
致: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胤宏律师、张亦迪律师出席了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1月1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62,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5日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A座6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新安先生主持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月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4日15:00至2019年12月5日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04,667,1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6.934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32,88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900%。
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逐项表决。本次现场会议的计票和监票工作由公司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及本
所律师共同负责。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或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资料。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与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66,454,698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99.2062%;反对531,72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79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胡新安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
2、《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07,700,058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0%。
依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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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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