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我们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事前意见
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方案合法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事前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意见
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唐崇武先生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徐华芳女士以其合法持有公司的部分股票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部分股份质押担保事宜,该事项构成关联担保,该关联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公司股东为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唐崇武先生应予以回避。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仲德崑、陈登坤、王茂祺、孟庆林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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