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9年1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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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零一九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中应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拟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如独立董事是在股东大会上临时提名的,上述内容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在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在规定时间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应以书面方式发表独立性意见;
    
    (二)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六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者取得控制权;
    
    (九)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则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七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六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它制度中涉及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的,独立董事都应遵守和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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