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作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的发展,也有助于留住人才、吸引优秀人才加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制定的《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
李 力 程隆棣 傅元略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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