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请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专项审计机构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志军、赵新民、黄楚恒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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