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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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作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须对以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为原则,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议案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上述议案中涉及的公司本次接受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拓展公司资金来源渠道,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次交易的利率符合定价公允原则,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审批权限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属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
    
    许永斌 杨 梧 吕 靖 张四纲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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